转口贸易是什么意思
据财新周刊报道:2020年4月13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离岸转手买卖产业服务中心启动仪式在外高桥保税区举行。这标志着上海自贸试验区离岸转手买卖已由重点企业参与试点阶段进入常态化、规范化、规模化的产业发展阶段。
一、自贸区瞄准转口贸易的深意
转口贸易在香港和新加坡等自由港是十分成熟的贸易模式,2019年外高桥保税区进出口贸易规模达1500多亿美元,而离岸转手买卖大约只有20亿美元。2019年10月,上海离岸转手买卖先行示范区揭牌,上海自贸区表示将探索落实七项措施,支持离岸转手买卖贸易发展。为什么自贸区瞄准转口贸易?一方面,市场主体通过转口贸易可以大大降低物流成本,此外,转口贸易的大力度推进,可以带动跨境结算占比的提升,进一步加快自贸区改革创新的步伐。
二、现行外汇管理政策及商业银行的风险偏好
(一)外币项下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4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
(二)人民币项下
2018年10月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发布《银行经常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操作指引》,对银行审核跨境人民币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提出具体要求。
目前,自贸区外企业参与转口贸易,如果没有不记名和指示提单的话,很难通过银行的单据审核环节。因为,通常认为,不记名和指示提单可转让,是货权凭证,由中间商持有正本是符合业务逻辑的,货权转让的流程也是清晰的,因此,商业银行审核正本提单并签注可以有效控制交易真实性的风险。但是这里面存在两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一个法律层面,一个实务层面。
法律层面,不记名和指示提单是不是货权凭证未得到《物权法》和《海商法》的明确,按照物权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得设立新的物权类型。按照《海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也就是说,提单是交货的保证,并非代表货物所有权,货物所有权是否随着提单的转手而易主还要看买卖合约的约定。并不是说,海商法允许不记名和指示提单可转让,就代表着货权一并随着发生了转让,按照司法判例,货物所有权是否转让,还要结合买卖合同约定,提单发生转让不一定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
实务层面,对于记名提单(铁路运单、航空运单)参与的交易,被现行审核模式所忽略。比如内陆国家间的转口贸易,无海运单据介入,直接通过铁路运输,其真实性可以通过相关文件证明,但现状就是无法被现有的审核模式所覆盖。
三、可能的新模式
汇发[2016]7号文规定:银行逐笔审核合同、发票、真实有效的运输单据、提单仓单等货权凭证。实务中,银行基于风险为本原则,通常认可不记名和指示提单,并不接受记名提单。从法律角度分析,货权凭证是指货物所有权凭证,是用来证明货物所有权归属的凭证。按照《海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也就是说,提单是交货的保证,并非代表货物所有权,货物所有权是否随着提单的转手而易主还要看买卖合约的约定。
因此,笔者认为,如果可以通过审核“仓单+买卖合同+运输单据”模式,可以确定转口交易中货物所有权发生了两次转让后,可以办理转口贸易下的跨境收支,而非仅仅局限在有不记名和指示提单的情况下。
按照司法实践,仓单具有物权凭证和债权凭证的双重效力,仓单的交付既具有债权转让的性质,也将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因此,如果实务中出现以下情况,可以考虑认定其合规:第一步,中间商获得货物所有权,比如初始卖家将货物放入海外指定仓库,中间商获得仓单,中间商获得所有权,第二步,货物交由初始卖家保管,注意,此时卖家保管的货物在法律意义上基于保管合同的合法占有,而不是享有所有权的占有。然后中间商与最终买家签订合同后,通过中国物权法中的指示交付模式,直接从初始卖家给最终买家。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货物所有权也发生了两次合法的转移,并用到一次记名提单。
四、写在最后
转口贸易的再出发需要打破现有的平衡,可能需要几方合力推动:一方面,通过白名单制度限制高风险企业进入,另一方面,通过监管部门集体商议模式为一部分企业开口子,为可能存在的风险挑担子。银行作为被顶到一线的主体,需要做到“春江水暖鸭先知”的敏感,在趋势性、苗头性风险上,要及时报告,借鉴反洗钱大额报告和可疑报告制度,打通信息上报通道,使静态数据与企业动态结合,提升碎片信息的整合度,利用行内金融科技赋能,创新真实性审核模式。
注: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所供职机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