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田制的特点(张载的经济改良举措 ——试验井田制?)

井田制的特点

张载的经济改良举措
——试验井田制
若将“为万世开太平”视为张载人生的至高理想和奋斗宗旨的话,那么“渐复三代之法”就是他的具体治世方略和行动纲领。
自太祖开国以来,北宋实行“刀枪入库,马放南山”的“抑武扬文”国策:政治上,大量启用文人治国;经济上,外则曲事辽、金、夏,以“岁币”“锦贡”等换得短暂和平,内则依赖达官显贵、豪强门阀,使得大量土地被地主阶层巧取豪夺,致使“民无土地可耕,国无赋税可入”,至北宋中叶,出现积贫积弱、社会运转几乎瘫痪的局面。熙宁二年(1069年),为扭转社会困局,以宋神宗赵顼和参知政事王安石为主的改革派积极寻求治国新举措,以期摆脱“国困”。在此背景下,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熙宁变法”开始了,所涉内容之多、施行力度之大史无前例,具体包括青苗法、方田均税法、农田水利法、保甲法、裁兵法、将兵法、军器监法、改革科举制度及唯才用人等九项新政策。其中涉及土地问题的就是方田均税法。土地问题不仅是当时北宋积贫积弱的症结、政治矛盾的焦点,也是张载关注民生民命的重心。那么,方田均税法的具体内容又是怎样的呢?方田均税法,又称“千步方田法”,简称“方田法”。为解决以往各地田赋不均、税户相率隐田逃税的情况,王安石于熙宁五年(1072年)坚决推行曾三试三罢的方田法,其主要内容为:对各州县耕地进行清查丈量,以东南西北四边长各一千步为一方(相当于当时的一万亩),核定各户占有土地的数量,然后按照地势、土质等条件分成五等(次年又改成十等)编制地籍及各项簿册,并确定各地的每亩税额。显而易见,方田均税法的初衷是要增加国家税源,减轻农民负担,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善政。
但在同样寻求治世新政的张载看来,土地清丈繁难,滋弊亦多,加之会受到豪强地主的极力反对,不一定会获得良好成效。他所设想的土地政策则是复古三代之法,创设井田制。那么,何为井田制呢?
井田制起始于夏,盛行于商和西周,终结于春秋末期。其核心要点是土地收归国有,国家将全国土地划成“井”字形块状,交给具有行政权力的各级领主(以王公贵族为主的奴隶主),再由他们将八块“井”字状土地的外围八块作为私田,交给庶民和奴隶耕种收成属于耕种者,但要缴纳国家规定的赋税。而中心的一块为公田,归领主所有。耕种公田是所有庶民和奴隶的共同义务,而且要优先耕种。井田制最大的特点是土地国有,一般庶民皆有地可耕,虽看上去很理想,但与实际相去甚远。首先,夏、商、周时代的君主是国家的主人,土地不能买卖,也不能转让。从这一点看,所谓的“公田”“私田”没有区别,不过一个说法而已。换言之,所有土地都是私田”,都属于君主所有。其二,虽说领主的公田和庶民的私田都由庶民、奴隶来耕种,但前者的土地必定是所有井田中最好的板块,只有将领主的公田优先耕种完,庶民才能耕种自己的私田;其领主的公田虽然只有一块,但绝不要小觑这一块,它一般是位于井田核心位置且占地最大的板块,大都能占到整个井田的一半左右,而其他八户庶民只能分配余下的少部分田块。而且,这只是领主在土地登记中所占有的田块,很多领主还会要求庶民为自己开拓新的地块,开拓后还是交由庶民或奴隶耕种,领主是不会主动上报国家那些多出来的田地,这样便不用缴纳多出来的赋税了。这样的井田制使得庶民的私田质量很差、产量不高,而且要优先耕种公田,根本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耕种自己的私田,国家也无法因此收到更多的赋税,进而导致国库空虚。如此一来,国家和百姓成为最大的受害者,领主则个个赚得盆满钵满。因此,时至春秋,井田制弊端横生,民不聊生,各地暴动不断。公元前350年,商鞅在秦国实施改革:“废井田”“开阡陌”“民得买卖”,国家承认土地私有,井田制彻底瓦解。
既然如此,张载何以知难而上,非要试行井田制呢?首先,就北宋中叶的土地现状来看,全国大部分土地都掌握在豪强地主手中,土地属于地主阶层的私田,农民要从地主手中租赁土地耕种,或沦为长工,这样的后果是加重了地主阶层对农民的层层盘剥,农民还要缴纳各种赋税并承担兵役等国家义务,苦不堪言。于是,各地农民起义此起彼伏,如王小波、李顺起义就是因此而起。其二,作为一国之主的皇帝,手中其实并无土地,没有土地就难以掌握经济命脉,随时面临被地主阶层挟持的威胁。此种情况最为张载所忧虑。在他看来,夏、商、周三朝的井田制虽弊端横生,但一来土地属于公田,名义上归“王”所有,二来所谓的弊端只在西周后期才形成肌瘤,其余时间并非如此,特别是在尧、舜、禹、汤、文、武、周时期,国家呈现政治清明、经济富足、官民和谐的盛世之相,引后世纷纷赞誉并效仿。在张载眼中,王安石的方田均税法不过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权宜之计,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朝廷与民均无地的难题。   

张载在《经学理窟》中有言:“井田卒归于封建乃定。封建必有大功德者然后可以封建,当未封建前,天下井邑当如何为治?必立田大夫治之。今既未可议封建,只使守令终身,亦可为也。所以必要封建者,天下之事,分得简则治之精,不简则不精,故圣人必以天下分之于人,则事无不治者。圣人立法,必计后世子孙,使周公当轴,虽揽天下之政,治之必精,后世安得如此!”他认为王安石的办法不能治本,既然没有更好的办法,不如复古先法。在张载的井田制构思中,他将上古三代“九块为制,每块百亩为耕”的分法改为“一亩法”“五亩法”“十亩法”“二十五亩法”“五十亩法”“一百亩法”“一百五十亩法”“三百亩大田法”等,且以地况“肥瘦相间”为原则、官方监督为方式,尽量杜绝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渔利行为。如此,收归国有的公田再交给农民去耕种,从从属关系上讲,土地是国家重新分配给农民耕种的,而非夏、商、周时期是由领主分配的,在产权和经营权上就规避了从中渔利的行为。此外,国家不会像旧时领主一样,抢占好的田块,或是强迫农民开发更多的新田,管理上也更显公平。如此设想,于国有利,于民造福。同时,张载也想到三代之法毕竟已是两千多年前的旧历,完全照搬的话也多有不适,所以,他强调试行,试行成功,再逐步完善到位。一如今天的各种政经改革,固然有成功案例可以借鉴,但在不同阶段、不同区域要循序渐进、因地制宜地展开,可进行先期的孵化和摸索,待孵化成功,复制到更广泛的领域,再全面铺开。张载不仅是这样构想的,也是这样行动的。
吕大临在《横渠先生行状》中言:“先生慨然有意三代之治,望道而欲见。论治人先务,未始不以经界为急,讲求法制,粲然备具,要之可以行于今,如有用我者,举而措之尔。尝曰:‘仁政必自经界始。贫富不均,教养无法,虽欲言治,皆苟而已。世之病难行者,未始不以亟夺富人之田为辞,然兹法之行,悦之者众,苟处之有术,期以数年,不刑一人而可复,所病者特上未之行尔。’乃言曰:‘纵不能行之天下,犹可验之一乡。’方与学者议古之法,共买田一方,画为数井,上不失公家之赋役,退以其私正经界,分宅里,立敛法,广储蓄,兴学校,成礼俗,救抚恤患,敦本抑末,足以推先王之遗法,明当今之可行。”此段足以看出张载对复兴井田制的苦心孤诣。均田赋税法的出发点其实是要改变北宋积贫积弱的国情,是在国库“空虚无有支出”的严峻形势下不得已而为之的土地政策。在“熙宁变法”的高歌猛进下,新法从一定程度上确实抑制了豪强兼并土地的态势,均田赋税法限制了官僚、豪绅隐田漏税的行为,青苗法缓解了民间高利贷盘剥的现象,国家财政收入大幅增长,国库渐渐充裕起来。至宋神宗年间,国库积蓄已可供朝廷二十年的财政支出。新法固然令国库充盈,但老百姓并未从中得到实惠,相反,由于新法在施行过程中出现冒进,致使农民一度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频频出现因赋税剧增而有人砍断手臂的惨剧,东明县的千余名农民甚至集体进京上访,于王安石的府邸前抗议闹事。由此可见,变法似乎只看重富国,而无视富民,财政收入的增长不是主要依靠发展生产,而是通过青苗、免役等名目加赋的结果。新法的推行损害了社会各阶层的利益,最终导致变法彻底丧失群众基础。此外,新法执行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用人不当问题,一些执行者借机盘剥渔利,民怨沸腾,促使内忧外患的北宋王朝渐渐走向覆灭。而张载试图通过重建井田制来保障农业社会中的人口获得最大限度的福祉,起到保障政治稳定和经济繁荣的作用。他认为井田制是彻底改变土地占有状况与社会不公的最佳方案,会给农业社会共同体带来“均平”效益,从而使国家得以长治久安。在《经学理窟》中,他大声疾呼:“其混混天下之事,当如捕龙蛇,搏虎豹,用心力看方可……谓之圭田,恐是畦田,若菜圃之类!故授之在近又少也。”如此公心,天地可证。张载更为此付诸实际行动,并为后人所录。清代张琨在《井田渠碑记》中言:“先生仕宋神宗朝,慷然欲复井田,行三代之制,为执事新法所碍,退而买田分井,疏东、西二渠,期验试于一乡。虽然,有关井田制的治世之策因种种缘故没有得到贯彻,但张载胸怀社稷、心系百姓的精神还是感召了无数的追随者,获得人们的无限敬仰。正如明人范吉的诗曰:“寥寥村落实堪伤,东亩西畴大半荒。唯有横渠祠下水,滔滔二派与天长。”
扫码关注我们

井田制的特点相关文章

版权声明

您可能感兴趣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