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规范GB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

城镇燃气运行技术规范gb50028?

回答:GB 50028-2006是关于燃气行业的国家强制标准,该标准具体为GB 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版),该标准的具体情况如下:

本标准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小型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1 居民生活的各类用气设备应采用低压燃气,用气设备前(灶前)的燃气压力应在0.75~1.5Pn的范围内(Pn为燃具的额定压力)。

.2 居民生活用气设备严禁设置在卧室内。【本条文已废止,相关条文见《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3 住宅厨房内宜设置排气装置和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城镇燃气使用规范?

1、天然气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使用不当极易发生危险,因此居民必须按规定使用,确保用气安全。

2、用户要保护好天然气管线、气表、报警器等设施,必须使报警器时刻处在使用状态。

3、严禁私自安装、改装或拆迁天然气管道设施。

4、用户必须使用合格的天然气专用炉具和热水器,确保灵活好用、安全可靠。

5、在用气时,必须开启油烟机或排风扇,保持室内有良好的通风条件。点火时先开灶前阀,再开炉具开关;熄火时先关灶前阀再关炉具开关。

6、做饭时主人不得离开,以防沸水溢出扑灭火焰而发生漏气;离家外出和睡觉前要检查灶前阀和炉具开关是否关闭。

7、要经常检查室内燃气管线设施,确保无缺件、无破损、无漏气,如有损坏及时维修更换。

8、外来探亲人员用气时,必须先学会操作,了解用气常识和注意事项后,方可用气。

9、如发现室内有天然气设施损坏或发生漏气,应立即打开门窗进行通风,不得动用任何电器开关,并及时拨打抢修电话。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总则

2.室内燃气管道安装

2.1 一般规定

2.2 燃气管道安装

3.燃气计量表安装

3.1 一般规定

3.2 家用燃气计量表安装

3.3 商业及工业企业燃气计量表安装

4.燃气设备安装

4.1 一般规定

4.2 家用燃具和商业用气设备安装4.3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安装

5室内燃气管道和用气设备安装的检验

5.1一般规定

5.2室内燃气管道的检验

5.3燃气计量表安装的检验

5.4家用及商业用燃具安装的检验5.5工业炉、燃气锅炉及冷热水机组供燃气系统安装的检验

5.6烟道的检验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10.4.1 居民生活的各类用气设备应采用低压燃气,用气设备前(灶前)的燃气压力应在0.75~1.5Pn的范围内(Pn为燃具的额定压力)。

10.4.2 居民生活用气设备严禁设置在卧室内。【本条文已废止,相关条文见《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10.4.3 住宅厨房内宜设置排气装置和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10.4.4 家用燃气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灶应安装在有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的厨房内。利用卧室的套间(厅)或利用与卧室连接的走廊作厨房时,厨房应设门并与卧室隔开。

2 安装燃气灶的房间净高不宜低于2.2m。

3 燃气灶与墙面的净距不得小于10cm。当墙面为可燃或难燃材料时,应加防火隔热板。

燃气灶的灶面边缘和烤箱的侧壁距木质家具的净距不得小于20cm,当达不到时,应加防火隔热板。

4 放置燃气灶的灶台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应加防火隔热板。【本条款已废止,相关条文见《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5 厨房为地上暗厨房(无直通室外的门和窗)时,应选用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并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自动切断阀和机械通风设施,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应与自动切断阀和机械通风设施连锁。

10.4.5 家用燃气热水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热水器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非居住房间、过道或阳台内;

2 有外墙的卫生间内,可安装密闭式热水器,但不得安装其他类型热水器;

3 装有半密闭式热水器的房间,房间门或墙的下部应设有效截面积不小于0.02㎡的格栅,或在门与地面之间留有不小于30mm的间隙;

4 房间净高宜大于2.4m;

5 可燃或难燃烧的墙壁和地板上安装热水器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6 热水器的给排气筒宜采用金属管道连接。

10.4.6 单户住宅采暖和制冷系统采用燃气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有熄火保护装置和排烟设施;

2 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的走廊、阳台或其他非居住房间内;

3 设置在可燃或难燃烧的地板和墙壁上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10.4.7 居民生活用燃具的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的规定。

10.4.8 居民生活用燃具在选用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GB16914的规定。

城镇燃气规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

第五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

第六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企业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应当设立群众性安全组织和安全员,形成三级安全管理网络。

单位用户应当确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

  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

  第六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企业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应当设立群众性安全组织和安全员,形成三级安全管理网络。单位用户应当确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 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

  第八条 城市燃气厂(站)、输配设施等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在选址审查时,应当征求城建、劳动、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的标准、规范、规定进行。审查燃气工程设计时,应当有城建、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参加,并对燃气安全设施严格把关。

  第十一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施工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可靠。竣工验收时,应当组织城建、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及燃气安全方面的专家参加。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通气作业,必须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配合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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